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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改地名最高罚2万元 地标性建筑物不得重名
  • 2014年07月02日来源:台海网

提要:导报记者昨日获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省明确,今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行为最高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

导报讯 (驻福州记者 杨文)导报记者昨日获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省明确,今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行为最高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

地标性建筑物不得重名

我省明确,对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深、具有纪念意义或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予以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同一乡、镇内建制村名称,同一城市(城镇)内的街、路、巷(里、弄、坊),居民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谐)音。乡、镇名称与乡、镇政府驻地名称,街道名称与所在街巷名称应当相一致;台、站、港、场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

擅自设置地名标志要被罚

此外,地名命名、更名不得以著名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得以其名称作为本行政区域专名。同时,不以人名作为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作为地名,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

由于地名管理的特殊性,我省规定,违反地名命名、更名原则或者规定,应当予以更名而未更名的;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最高2万元的罚款。

我省还明确,对于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逾期不改正的,以及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没有恢复的,都将被处以罚款。



责任编辑: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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