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条例》进一步强调做好开发利用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护”得好、“活”起来、“传”下去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省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展现了地域特色、文化基因和历史文脉,是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并根据保护需要建设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设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展示。
同时,结合传统节日、民间习俗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并加大对民间文学、优秀剧本、曲本创作的扶持力度;可以将具有地方特色、适宜普及推广的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等代表性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将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代表性项目纳入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条例》要求,中小学校依法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引进代表性传承人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
《条例》鼓励依托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品牌;鼓励旅游业经营者与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合作,开发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旅游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
《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